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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楼区条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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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楼区条码管理办法

作者:常州福盈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9-08 08:48:11

如何办理条形码,条形码在哪里办理,需要多少钱?

1.中国商品常州条形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一式二份(需加盖企业公章);2.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两份);3.交费凭证。可到本办理前汇款,办理时提交汇款凭据;或办理后提交汇款凭证。注:如企业有代理进出口业务,但注册的商品条码不用于代理进出口业务的产品,可按单个生产企业类型办理,需提交《进出口按单个办理声明》并加盖公章(一式两份)。稳定性原则是指商品标识代码一旦分配,只要商品的基本特征没有发生变化,就应保持不变。同一商品项目,无论是长期连续生产、还是间断式生产,都必须采用相同的标识代码。即使该商品项目停止生产,其标识代码应至少在4年之内不能用于其他商品项目上。

另外,即便商品已不在供应链中流通,由于要保存历史纪录,需要在数据库中较长期地保留他的标识代码,因此,在重新启用商品标识代码时,还需要考虑此因素。

条形码是一种信息的图形化表示方法,可以把信息制作成条形码,然后用相应的扫描设备把其中信息输入到计算机中。当前比较常见的是一维常州条形码和二维条码。

一维条码只是在一个方向(一般是水平方向)表达相关的信息而在垂直方向则不表达任何信息,通常为了为了便于阅读器的对准会有一定的高度。其特点是信息录入快,录入出错率低,但数据容量较小,条形码遭到损坏后便不能阅读。

二维条形码是在水平和垂直方向的二维空间存储信息的条形码,是用某种特定的几何形体按一定规律在平面上分布(黑白相间)的图形来记录信息的应用技术,可分为堆叠式/行排式二维码和矩阵式二维码。其中,堆叠式/行排式二维码形态上是由多行短截的一维码堆叠而成;矩阵式二维码以矩阵的形式组成,在矩阵相应元素位置上用“点”表示二进制“1”,用“空”表示二进制“0”,并由“点”和“空”的排列组成代码。

二维条码弥补了一维条码的不足,特点是信息密度高、容量大,不仅能防止错误而且能纠正错误,即使条形码部分损坏也能将正确的信息还原出来适用于多种阅读设备进行阅读。

一维条码(左)和二维条码(右)

射频识别技术RFID(RadioFrequecyIdentification),俗称电子标签。RFID是一种非接触式的自动识别技术,主要用来为各种物品建立唯一的身份标识,是物联网的重要支持技术。

射频识别技术RFID

RFID系统组成包括:电子标签、读写器(阅读器),以及作为服务器的计算机。其中,电子标签中包含RFID芯片和天线。其工作原理是当用户使用阅读器对物品上的电子标签进行操作时,阅读器天线向标签发出电磁信号,与标签进行通信对话,标签中的RFID编码被传输回阅读器,阅读器再与系统服务器进行对话,根据编码查询该物品的描述信息。

RFID系统功作原理

RFID标签分为有源和无源标签,有源标签采用电池供电,工作时与阅读器的距离可以达到10m以上,但成本较高,应用较少;目前实际应用中多采用无源标签,主要由阅读器发射的电磁场中提取能量来供电,工作时与阅读器的距离大约在1m左右。

条码技术VSRFID

条码技术和RFID技术被称为物联网时代的物品身份证,因为它们都可用来存储物品的信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物品的身份,但RFID所储存的信息更多,可以作为物品的唯一身份标识。此外,两者还有很多不同:

1)条形码不具备读写功能,在已经印好的条形码上不能再添加信息;RFID标签则可被读写,RFID阅读器能与标签进行信息交流,在标签设计允许范围内修改所存信息。

2)条形码阅读器需要对印刷的条形码进行近距离对准读取,并且条形码也只支持近距离阅读;RFID标签支持更远的读取距离,RFID阅读器也不需要对有源RFID标签或无源RFID标签进行近距离对准读取。

3)RFID标签通常比条形码更坚固耐用;但是RFID标签也比条形码贵得多。

1、申请人可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申请厂商识别代码手续,并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三套。(分别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申请人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和申请人所在企业内部存档保留)

2、填写《中国商品常州条形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可直接在ANCC在线填写注册登记表。(备注:如在网上填写申请表还需打印、盖章、然后提交到当地编码分支机构)

3、集团公司请填集团公司下属分公司基本信息表。

4、申请人的申请资料经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初审后,符合条件的资料,由编码分支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到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审批。

5、编码中心收到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及申请人交纳的费用(见表一)后,对确实符合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向申请人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完成审批程序。

6、申请单位收到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申请结束。

1.商品常州条形码的定义及种类:

1.1商品条码定义《商品条码零售商品编码与条码表示》(GB12904-2008)规定: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商品代码的条码符号,包括零售商品、储运包装商品、物流单元、参与方位置等等的代码与条码标识。

1.2商品条码包括哪几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规定了该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是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零售扫描结算为主要目的,而为商品单元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非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非零售结算为目的,而为商品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在流通环节中,可以对该商品单元进行定价、订购或开据发票。物流单元代码与条码:是指对物流中临时性商品包装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位置代码与条码:是指对厂商的物理位置、职能部门等所编制的代码与条码标识。厂商识别代码:是指国际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惟一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商品代码:是指包含厂商识别代码在内的对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资产及服务进行全球惟一标识的一组数字代码。店内条码:是指商店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

2.商品条码常见问题

2.1我国商品条码是否是强制标识的?国家层面要求:“积较采用”,不是强制采用《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十二条规定:销售者应当积较采用商品条码。销售者在其经销的商品没有使用商品条码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店内条码。店内条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店内条码》(GB/T18283)的有关规定。各省市要求:部分省市的规定了强制标识商品条码的产品类别我国共有17个省发布了各自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包括湖南、江苏、福建、吉林、河南、湖北、江西、河北、四川、甘肃、安徽、广东、浙江、内蒙、宁夏、广西、新疆。除河北、安徽省外,其它省发布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中都明确规定应当在部分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商品条码,主要涉及食品、药品、化妆品、玩具和医疗器械等产品。上海、天津、重庆这3个直辖市也发布了各自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其中重庆市规定了在重庆区域内生产的部分预包装产品应在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上海和天津没有强制标识商品条码的规定;另外厦门、南京、无锡、常州这个4个地级市也发布了各自市级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目前关于商品条码的使用,从国家层面到各地的商品条例管理办法,都是鼓励和引导的原则指导企业使用商品条码。不同的省市再具体操作上有各自特定的不同,需根据实际的需求关注对应省市的管理办法。

2.2商品条码在标签上的大小和位置有没有相关的要求?商品条码的大小要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十三条规定: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及印刷应当符合《商品条码》(GB12904)等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根据《商品条码零售商品编码与条码表示》(GB12904-2008):条码符号的尺寸是由放大系数决定的。可根据商品包装印刷面积的大小和印刷条件在0.80~2.00的范围内选择放大系数。商品条码的位置要求:《商品条码条码符号放置指南》GB/T14257--2009:应根据预计的扫描环境,在商品或物流单元上放置符合GB12904、GB/T16830或GB/T18127规定的条码符号。条码符号的放置位置应以符号位置相对统一、符号不易变形、便于扫描操作和识度为准则。可以选择的条码符号位置在商品包装背面的右侧下半区域内。商品包装背面不适宜放置条码符号时,可选择商品包装另一个适合的面的右侧下半区域放置条码符号。但是对于体积大的或笨重的商品,条码符号不应放置在商品包装的底面。

2.3委托加工食品是否可以使用被委托方的条码根据原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质检办法函【2008】67号)的规定:“委托他人加工的产品,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2.4国内公司在中国物品编码已申请了商品条码,这家公司是否还可以以相同的中国公司名称和地址,在国外的物品编码申请国外条形码?经咨询中国物品编码,在国内注册的企业只能在国内申请商品条码,商品条码在哪个国家申请是根据企业在哪个国家注册,另外,商品条码是全球通用的。若企业在国外注册,则应该根据国外当地的规定申请注册。国外申请的商品条码在国内也可以使用,但需要备案。

2.5境内企业生产的产品使用自己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是否需要备案?根据原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质检办法函【2008】67号)的规定:“境内生产的产品可以使用境内企业自己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但应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境内企业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产品但不以自己名义在境内销售产品的,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无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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