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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宁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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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宁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作者:常州福盈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3-20 08:06:37

网传的“奶粉原产地识别方法”,是指看奶粉外包装的常州条形码前缀,“00—09代表美国与加拿大;45—49代表日本;690—694代表中国大陆;489代表中国香港;760—769代表瑞士;940—949代表新西兰;87代表荷兰,93代表澳大利亚……”。不少妈妈纷纷跟帖称,会按此识别方法替宝宝选择奶粉。

“听到这个小窍门后,我赶紧去看奶粉罐上的条形码,结果发现,号称‘原装进口’的奶粉,条形码前缀竟是693,不就是国内分装吗?”张女士说道,她宝宝长期食用的某品牌“金装”奶粉在其罐装上清晰注明了“原装进口”和“原产地:新西兰”字样,但是,条形码前缀却是“693”,“‘69’开头的商品应该属于国内生产,进口货对应的条码前缀就不应该是“69”,这个识别原产地的方法到底靠不靠谱?我买的到底是国产货还是进口货啊?”张女士显得有些着急和烦恼。

1、申请人可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申请厂商识别代码手续,并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三套。(分别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申请人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和申请人所在企业内部存档保留)

2、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可直接在ANCC在线填写注册登记表。(备注:如在网上填写申请表还需打印、盖章、然后提交到当地编码分支机构)

3、集团公司请填集团公司下属分公司基本信息表。

4、申请人的申请资料经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初审后,符合条件的资料,由编码分支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到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审批。

5、编码中心收到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及申请人交纳的费用(见表一)后,对确实符合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向申请人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完成审批程序。

6、申请单位收到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申请结束。

—、前言人事考勤管理是企事业单位的一项基础性管理工作,它对提高本单位的工作效率,展现本单位的现代管理风貌起了很大的作用。国外,早在七十年代,便兴起了采用先进的条码技术进行单位人事考勤管理。但在国内,由于多方面的因素,很多单位都是采用机械式打卡钟进行考勤,有些单位甚至仍然停留在手工记录考勤阶段。采用人工考勤的落后性显而易见,而采用机械式电子打卡钟进行考勤,对于数据的后续处理,如自动统计、查询、打印报表,数据及时传输等问题都无法解决,而且存在着工作量大、速度慢、统计不及时、有时可能误报或谎报等问题;另外,电子打卡头容易损坏,打卡片每月要更换一次,运行费用较高等,不仅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与现时飞速发展的计算机技术也极不相符。条码技术是一种先进的信息采集和输入技术,把它用于企事业单位的人事考勤管理,则能克服机械打卡的各种弊端,同时也是一个企业现代化管理的重要标志。如南京金陵饭店,便把考勤管理作为一项日常管理中的大事来抓,他们认为考勤管理的好坏,不仅会影响员工的工作责任心,而且会影响一个企业的对外形象。

用一种国人比较熟悉的词语来形容考勤方式的变更的话,那么我们不妨这样认为:手工记录到机械打卡,为考勤管理上的第一次革命,它完成了人工到机械的转变,使人在考勤中处于辅助配合的地位,大大减轻了人的劳动量;机械打卡到条码智能考勤,为第二次革命,它从机械式生硬管理,上升到利用先进技术进行智能管理,使人完完全全从考勤中解脱出来。从人的角度来看,我们完全可以说这是考勤史上的二次革命。第一次革命第二次革命手工记录—————机械打卡—————条码智能管理

二、考勤管理系统条码智能考勤机,它采用刷卡槽与主机一体化设计,外观如下照片所示。考勤管理系统不仅适用于各企事单位,而且也适用于各类科研院校,因为它外观大方,功能齐全,操作简单,方便可靠。它可联网亦可独用,这样就符合了大小客户的不同需求,例如南京电子部二十八所,便是六台考勤机联网,满足了上千人同时刷卡的考勤需求。另外,下面,让我们对考勤管理系统作个较详细的介绍:考勤管理系统的各个要点简介计算机采集考勤机内的考勤数据,对考勤数据进行后台处理,打印或查询各种统计报表。基本配置:386以上IBM及其兼容机4M以上RAM370M以上硬盘有COM1、COM2、LPT(打印口)通信接口(注:不须单独为考勤另外配置一台电脑,只需在原有电脑上拷贝一份软件即可。)条码智能考勤机它采用高亮度LED显示当前时间,液晶显示屏显示员工的卡号及刷卡的情况。卡槽用于员工划卡,具有快速、准确、声音提示刷卡是否正常等特点。机器快速准确记录员工出勤资料,包括刷卡时间、员工卡号、班次等。每台机器有七千多条考勤数据容量,断电情况下可长时间(一个月)保留数据。同时,在停电时内部提供UPS可继续正常使用。数据存满时通过自带的通讯口和计算机通讯,将数据传输给计算机,并自动清除考勤机内数据重新使用。考勤机无须每时每刻都联在网上,可脱机单独使用。远程通讯器当放置于门口的考勤机和位于办公室内的计算机相隔较远,RS232不能有效通讯时,可采用通讯器进行实时通讯,最大距离可达一公里。如果不需要经常实时通讯,则可不用通讯器。员工考勤卡人手一张,上面除了员工姓名、部门、厂标以及员工照片等内容外,区别于其它一般证卡的特殊之处,在于卡上有一和员工一一对应的条码号。它将员工和系统相连,并且使系统自动识别每个员工。卡的正面作工作证,反面考勤,一卡两用,经济实惠。既提高了企业自身的形象,又增强了公司员工的凝聚力和自豪感。这一点机械打卡钟是无法相比的。通讯电缆四芯带屏蔽普通电缆,连接考勤机和计算机。考勤软件考虑到人事部门对计算机的熟悉程度,整个系统采用中文菜单,操作简捷,方便明了。可打印或查询所有员工原始考勤数据,也可打出单项报表(如所有迟到早退人员,所有请假人员等)。

三、结语此系统的特点如下:自动统计考勤结果,克服了人为的谎报、漏报,减轻了管理员的负担,节省了企业的开支,提高了企业的效率。采用了中文屏幕菜单操作方式,使计算机的外行也能得心应手,运用自如。本系统亦可应用在员工中午记次就餐的管理中。采用磁盘镜像功能以及数据备份,有效保证了系统和数据的可靠性安全性。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的管理,保证商品条码的质量,促进商品销售自动化、信息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使用商品条码以及制作、销售条码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在商品流通领域中通用的,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表示一定信息的商品标识。商品条码由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和校验码组成。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条码产品包括条码印制品、条码识读设备、制作设备和与之相关的软硬件。第五条市技术监督局是本市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商品条码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有关商品条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二)宣传贯彻商品条码国家标准,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三)对商品条码的使用、印制及技术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市技术监督局下属的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宁波分中心(以下简称市编码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商品条码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各企业主管部门、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应当协同做好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工作。第六条市技术监督局应当根据市场发展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推广使用商品条码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出口商品、名优产品和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积极使用商品条码。商业企业应当积极使用条码自动扫描销售管理系统(POS系统)。

第二章注册、备案与使用第七条本市单位或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事先向市编码机构提出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申请时需提供下列资料:(一)注册申请书;(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营业执照;(三)需在有商标的产品上使用商品条码的,应提供商标注册证书;产品无商标的,应出具证明。第八条市编码机构负责对厂商识别代码的注册申请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在三日内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取得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颁发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即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可以启用商品条码。第九条系统成员可以将厂商识别代码与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的商品项目代码和校验码相组合,编制成确定的商品条码,在其商品上使用。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第十条系统成员使用商品条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执行国家有关商品条码方面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二)对生产的不同种类的商品以及同一种类但不同规格或者不同包装的商品,编制不同的商品项目代码并报市编码机构备案;(三)不得将注册的商品条码转让、租赁或者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第十一条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使用有效期限为二年。市编码机构应当在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使用有效期期满前九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系统成员申请办理续展手续。企业逾期未提出续展申请的,其商品条码视为自动注销,不得继续使用。第十二条系统成员终止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市编码机构办理注销手续。系统成员破产的,视为终止使用商品条码。第十三条对已被注销和终止使用的商品条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用。被注销商品条码的单位或个人,需要重新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办理商品条码注册手续。第十四条系统成员如遇名称、地址等注册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到市编码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五条境外公司在本市设立的子公司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应当持下列资料到市编码机构进行备案登记,取得备案证书:(一)境外公司的商品条码注册证书或复印件;(二)子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营业执照;(三)使用境外注册商品条码的授权文件。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受委托加工产品并使用委托人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向市编码机构进行备案登记,取得备案证书:(一)委托人的厂商识别代码注册证书;(二)加工合同文件和委托加工产品的商品条码样本;(三)加工单位或个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营业执照。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注册的商品条码,不得销售带有伪造或者冒用商品条码的商品。第十八条生产经营条码产品,应当符合相关的产品质量规范和技术标准。第十九条商品包装或标签上不得以条码形式标识组织机构代码。第二十条申请注册、续展、变更厂商识别代码登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费用;商品条码的备案,不收取费用。

第三章商品条码的印制第二十一条系统成员应当制作或者委托具备技术条件的单位制作符合国家标准的商品条码原版胶片,经市编码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用于印制商品条码。非系统成员不得擅自制作商品条码胶片。第二十二条市编码机构应当将系统成员的商品条码样本存档备查。第二十三条需承接商品条码印制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印制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的技术设备;(二)有对商品条码质量进行检测的技术人员和技术手段;(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具备条件的印制企业,应当事先向市编码机构申请商品条码印制能力的认证。市编码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进行认证,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认证证书,并推荐给系统成员。第二十四条印制企业承接印制商品条码或者带有商品条码的印制品业务时,应当核验委托人的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商品条码备案证书,并复印留存。委托人不出具有关证书的,印制企业不得承接印刷业务。承接印制商品条码必须保证印制质量,不得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不得将已印制的商品条码提供给非委托人。第二十五条商品条码印制能力认证证书的有效期限为二年。期满需要继续保留的,企业应当在期满前九十日内,向市编码机构申请复审。复审合格的,予以保留;复审不合格或者逾期未提出复审申请的,商品条码印制能力认证证书自行失效,企业不得继续承接商品条码印制业务。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市、县(市)区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健全举报受理制度,认真受理、查处用户、消费者和有关单位反映的商品条码的质量问题。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委托具备法定质量检验资格的条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商品条码质量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市技术监督局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性的商品条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定期监督检查必须按计划进行,在同一检查周期(六个月)内对经检验认定合格的商品条码,不得重复检查。第二十八条本市企业生产的带有商品条码的产品,经商品条码质量监督检查认定不合格的,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生产的产品,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方可销售。本市商品条码印制企业印制的商品条码,经商品条码质量监督检查认定不合格的,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印制的商品条码,经市技术监督局检验合格,方可在商品上使用。非本市企业生产的带有商品条码的产品,经商品条码质量监督检查认定不合格的,由市技术监督局将有关情况通报给该企业所在地的技术监督部门,并依法予以处罚。第二十九条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进行商品条码监督检查时,应有两人以上执法人员共同进行,并应向被检查者出示行政执法证。第三十条市印刷行业协会应当协助技术监督部门做好条码印制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章罚则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未经注册擅自使用商品条码的,由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的,按照《查处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监督销毁有关产品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认证证书失效后,继续承接商品条码印制业务的,由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拒绝、阻碍商品条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依照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八条从事商品条码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九条书刊条码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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